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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泌民初字第437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禹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某建、被告吕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禹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1年12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拿走现金9000元,说为还陈某三在被告处的贷款,可陈某三不承认在被告处有贷款,该9000元属不当某利。应当某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的陈某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24日陈某三(已死亡)在被告处贷款x元,2001年12月17日被告向陈某三追要该笔贷款,陈某三让被告去原告处取款,原告同意后,给付被告现金9000元。在庭审中,被告申请了陈某三之妻作为证人当某证实了这一事实。法庭释明应追加当某人后,原告明确表示,要向陈某三之妻另行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现金9000元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按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某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顺占

审判员王岩

人民陪审员吴德俊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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