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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同年3月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x号小型马自达轿车,在林州市东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林州市X镇X村中路段时,与被害人郭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郭XX当场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XX颅脑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于2010年4月8日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该事实有协议书,交领款手续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全部责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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