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诉安阳县伦掌镇西何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铜民初字第93号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安阳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安阳县X镇X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申江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县X镇X村委会(以下简称西何某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03年3月,为开发该村荒坡,原告与西何某村委会签定承包荒坡合同,合同期限60年,承包费5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由于挖沙问题发生纠纷,现任被告西何某村委会以不知此事为由不予承认合同,经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西何某村委会的承包合同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何某村委会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西何某村委会签定一份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将该村一块荒坡承包给原告曹某某,该合同有被告西何某村委会的印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承包合同一份(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定的合同,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西何某村委会签的承包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何某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江波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静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