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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补缴养老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永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平,系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

负责人曾某某,任永兴县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任永兴县分公司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许春艳,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补缴养老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永斌、熊温、人民陪审员黄艳春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雷平、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许春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7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依法交纳原告2003年前的养老保险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3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3万元。

被告辩称:2003年12月28日前,因多种原因,答辩人未给临时聘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此发生争议,在争议发生后,答辩人即申请为原告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但被有关部门告知无法补缴。因此,答辩人在郴州市劳动局鉴证下,经平等协商后与聘用职工达成协议,将养老保险金直接发给了职工本人,原告至今才提出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此可见,未能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行政关系,而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原告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再者,《湖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以向前追补缴纳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补交2003年前的养老保险费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1、从实体法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有向国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维护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被征缴主体,由保险征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正因为如此,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才体现国家强制干预,通过劳动监察手段对保险费进行征收,甚至处罚,而纯粹的民事关系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故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是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2、从程序法来看,民事诉讼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而劳动者请求缴纳保险费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因为给付之诉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其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面对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向案外人缴纳,所以,并不是给付之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发放保险金和征缴保险费在性质上应属于同一性质,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也应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另外,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工字[2008]X号《关于暂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紧急通知》规定:一、对以前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一律暂停通过补建补缴的方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二、各地要对近年来通过补建补缴方式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人员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湘劳社政[2006]X号文件、湘劳社政[2006]X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照“谁开口子,谁清退”的原则,对违规纳入的一律予以清退,并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剔除。三、省厅将研究制定新的补缴政策。今后对依法应保未保人员,统一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按此文件规定,对以前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一律暂停通过补建补缴的方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今后对依法应保未保人员,将统一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驳回起诉而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永斌

审判员熊温

人民陪审员黄艳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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