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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建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某诉称,2005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付某某对家庭极不负责,不外出务工挣钱,只顾自己吃喝,对韩某某婚时带来的孩子冷眼相看,为了维持这个家,韩某某也曾好言相劝过,由于付某某的脾气暴燥,不听其劝说,生活中,对韩某某张口即骂,抬手就打,没有一点夫妻感情,无法再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长女。

付某某辩称,韩某某所诉不是事实,婚前双方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付某某很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对韩某某带来的孩子供其吃穿上学,付某某做到了一个父亲的责任。为了维护这个家,其不怕吃苦,常外出打工挣钱,一家人过生活免不了吵架生气,但彼此双方都有责任,付某某很爱这个家,爱韩某某和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韩某某与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时韩某某带一女付某瑶(X年X月X日出生),婚后生育一女付某曼(X年X月X日出生),夫妻感情一般,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生气、争吵,韩某某便携与前夫所生女儿付某瑶回娘家生活,现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虽有生气、争吵,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韩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韩某某与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建社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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