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略)。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
12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5月自愿结婚,并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婚后生有女儿向某,现年18岁。自从有了小孩起,夫妻感情就不和,经常吵架,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不管教小孩,不做家务事,总是很晚回家。1997年,双方经济分开,家庭生活被告一概不管,小孩学费全由原告承担,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分居将近3年,感情完全破裂,经人多次调解都没有和好,故向某民法院起诉离婚,共同财产住房一套(53.8平方米)请求法院平均分割。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内容部分不属实。为了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非要离婚,在双方共同财产住房过户到女儿向某名下的条件下,被告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3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3月31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向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6年开始,双方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原告以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的房屋一套、惠康牌1.5匹分体式空调一台、TCL王牌29寸彩电一台、165升
王牌冰箱一台、创维21寸彩电一台、七喜品牌台式电脑一台。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略)的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给女儿向某所有。惠康牌1.5匹分体式空调一台、TCL王牌29寸彩电一台、165升的王牌冰箱一台、七喜品牌台式电脑一台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给女儿向某所有。创维21寸彩电一台归原告向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各承担女儿向某每月的生活费400元至向某年满23周岁为止(每月27日支付),女儿向某的医药费及教育费,双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
四、各人衣物归个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向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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