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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某某诉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郅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高新区创业中心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郅某某诉被告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名以承揽加工铸钢件为业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铸钢件合同,2005年12月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卷筒等铸钢件,每月结算一次。至2007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x元,后被告支付原告x元,下余x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报酬x元,从2006年10月25日起至被告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原告所欠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郅某某款项一十五万四千一百二十四元,于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前支付五万元,下余十万四千一百二十四元,于二○○九年十月十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清上述款项,则被告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原告郅某某违约金三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九十一元五角及诉讼保全费一千四百二十元,共计三千四百一十一元五角,由被告郑州大洋热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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