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某、马某某诉被告付某甲、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汤城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某人马某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甲,又名付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付某乙,男,农民,住(略),系被告付某甲之兄。

委托代某人张某某,女,农民,住(略),系被告付某甲之妻。

被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常某某、马某某诉被告付某甲、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马某某诉称,被告在山西省灵石县X镇承包住宅楼建筑工程,2008年6月18日至8月9日,原告为其介绍工人带班,并分包了部分工程活。被告当时言明技工每天80元,力工每天6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欠我们工资款x元,扣除工人借款x元后,仍下欠工资6725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分包了被告的钢筋、拉转、砌墙、支钢模板、抹灰等工程活,被告应付某原告承包工程款x元。以上两项工资款合计x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追要欠款,原告在山西省停留多天,被告应付某交通费以及造成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460元。工资款是农民工的养命钱,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某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两被告给付某告工资款x元;二、两被告给付某告交通费以及追要工资款而造成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46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和举证已表明原告所诉的工资款及经济损失涉及他人诉权,二原告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二原告对涉及其自身的工资款、承包工程款及经济损失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某、马某某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8元,退还原告常某某、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克勇

代某审判员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二ОО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石慧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