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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魏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8月24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8月24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和郭×(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方城县X乡X村小学内开设赌场,平均每天组织7、8个人,用扑克牌推饼的方法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本场每天抽头2000余元。至2007年8月24日上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伙同郭×(另案处理)预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将赌场设在方城县X乡X村小学内,平均每天组织7、8个人参赌,用扑克牌推饼的方法进行赌博,平均每天从中抽头渔利2000余元。至2007年8月24日上午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赵某某、魏某某等人主动将非法所得赃款上缴方城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将脏款上缴县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及同案人郭×在侦查机关供述与证人张×、屈××、侯××、马××、张××、杨××、张××、雷×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有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赃款,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庆阳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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