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英(系被告刘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3月22日,原告经人介绍购买了被告的房屋一栋。即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给被告购房款x元整,并花费x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x元;2、被告承担原告用于该房屋装修的材料款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刘某某、胡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均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请求法庭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08年3月22日,原告购买了两被告享有共同使用权的座落在(略)群丰乡的房屋一栋。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x元整,且原告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装修款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胡某某于2009年7月5日前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x元;
二、被告刘某某、胡某某于2009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装修款x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财产保全费950元,合计1975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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