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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汤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

被告汤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汤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家庭经济问题及被告在外经常打牌等问题,导致家庭矛盾,1996年3月8日原、被告经民政局协议离婚,2007年2月15日复婚。原、被告复婚半年后,被告还是在外打牌,家庭经济开支AA制。目前被告连家庭经济开支AA制也没有,平时还要骂原告,叫原告回娘家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汤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1995年因被告没有工作了,原告提出离婚,双方就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给了原告房屋钥匙,表示被告的大门永远向原告敞开。儿子考入大学,原、被告看在儿子份上,双方也就复婚了。复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问题,家里的家务全是被告做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汤某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汤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家庭经济发生矛盾,1996年3月8日原、被告经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7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复婚。2009年8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汤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2007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复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尚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家庭经济问题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相互经济公开,相互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经济公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正确处理家庭经济问题,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汤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范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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