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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区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孙某某购买电脑、打印机、打码器等作案工具,在濮阳市内张贴制假小广告,并邀合被告人季某某,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与制假者联系、接送货物;被告人季某某负责在濮阳市X路东中国银行家属楼孙某某的住处制造各种假证件、印章。同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在住处制假时,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伪造的各种国家机关印章1000余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600余枚,居民身份证8张,并当场扣押二被告人制假所使用的电脑、打印机各一台,打码器3个及各类假证件皮囊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陈××、张××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及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均已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季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打码器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何凤英

审判员刘江涛

二○○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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