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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诈骗,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冒名林某玲,以和秦××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秦××的信任。2009年5月4日上午9时许,林某某编造为秦××买车跑运输的理由向秦××要钱。秦××信以为真,取现金一万五千元交给林某某,尔后林某某和秦××一起到禹州市X镇,林某某谎称到其妹妹家再借钱凑买车款,途中林某某趁机摆脱秦××携款逃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冒名林某玲,以和秦××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秦××的信任。2009年5月4日上午9时许,林某某编造为秦××买车跑运输的理由向秦××要钱。秦××信以为真,取现金一万五千元交给林某某,尔后林某某和秦××一起到禹州市X镇,林某某谎称到其妹妹家再借钱凑买车款,途中林某某趁机摆脱秦××携款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今年4月下旬,我通过吴××认识了秦××。我在秦××家住了四、五天后,我对秦××说,你干建筑老累,干脆买辆车跑运输。秦××说他只有一万五千元钱,没法买车,我说不够的钱我想办法。2009年5月4日我和秦××一起到艾庄信用社取了一万五千元钱。钱取出来后秦××都给我了,当天我们又到我妹子家借钱给秦××买车,到古城后,我让秦××买点东西再去我妹子家。然后我走了,秦××问我去哪里了,我说有事就把电话关机了。我办了两个身份证,一个是叫林某某,是在长葛市X镇X村办的,另外一个叫林某玲,出生日期是1966年8月20日,地址是长葛市X乡X村五组,这张身份证是我在禹州一个印刷厂办的假证,因为我在秦××家住了几天后,秦××一直问我的基本情况,我没办法就在秦××家里出来的第一天在禹州按照我给秦××说的姓名,年龄地址办的假证。我一直在骗秦××,我怕秦××知道我的真实身份,就告诉他我叫林某玲。我对秦××说给他买车的目的是为了把秦××的钱骗过来还账,我根本没有给秦××买车的打算。

2、被害人秦××陈述:今年阴历三月二十七日晚上大概20时许,我村秦×才把我叫到他家,到秦×才家后,我见到我村X组张普业的妻子刘×妮,刘×妮对我讲有个媒茬想给我介绍个对象,我问刘×妮对方是什么条件和什么要求,刘×妮当时就给石固街一男子打电话问对方的情况,刘×妮打完电话对我讲,对方女的是长葛市X镇水磨河的,今年四十多了,只要男方实在就可以。第二天上午8时许我就骑上摩托车带着刘×妮,在天宝路附近一商店内见到这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见面后这男子我认识,他叫吴××、家是石固街的,吴××和刘×妮两个介绍人出去让我和吴××带的女子说话,我问该女子的基本情况,该女子对我讲她叫小玲、43岁、家是水磨河的,他丈夫去年二月份出车祸了。我问她有什么意见没有,她讲没有什么意见,她后来要上我家去看看,我便带着小玲回我家了,小玲刚到我家就让我拿钱买车拉货,当时我讲没钱,前天晚上小玲问我到底有多少钱,我讲有一万五千元,她讲买车要钱,你又没有钱,我向我妹子借三、四万。第二天早上小玲让我把钱取出来拿住,让她妹子看看,好骗她妹子多借给她点钱。上午9时许我和小玲一起到艾庄信用社取了一万五千多元,我把钱全给了小玲,我和小玲又骑车去小玲的妹子家,小玲讲她去邮局取五千元钱凑够两万元,等我买完东西出来我找不到小玲,我就给她打电话,发现小玲的电话已经关机了,我当时就在古城报警了。

3、证人刘×妮、吴××均证实2009年农历三月二十七日,给秦××和林某某介绍对象的事实。

4、证人林×莲证明被告人林某某是其二姐,林某某也没有向其提过借钱的事。

5、长葛市石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辖区没有林某玲的户籍。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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