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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永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山执字第94-1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衡山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城镇居民,住(略),户口所在地为衡山县X镇X路X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本院(2006)山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山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爱清

执行员陈晓强

执行员曹虎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肖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校对责任人:曹虎打印责任人:肖涵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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