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蓝某抢劫案

时间:2005-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终字第38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某(自报),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9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佛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蓝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携带电筒、尖刀等工具窜到佛山市X村X号出租屋X楼徐某某的住处,入屋盗得徐某某的托普牌(略)+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117元)后,被徐某现。被告人蓝某在逃跑至徐某处的阳台时被徐某住,蓝某为摆脱抓捕,将徐某某的头部、腹某、手臂等处刺伤。在搏斗中被告人蓝某被被害人徐某某推下楼摔伤。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退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发现被告人盗窃后,在阻止被告人逃窜时,被告人用刀反抗并将其刺伤的事实;2、被告人蓝某的供述,证实其入户盗窃手机后被发现,在逃跑时和被害人打斗起来,用随身携带的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听到被害人徐某某喊叫后,发现徐某阳台上满身是血,而被告人在房子的大门口趴着,身旁还有一把刀的事实;4、抓获被告人蓝某经过证明,证实蓝某于2005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蓝某所抢得的托普牌(略)+型移动电话1部被缴回且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7、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8、赃物估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蓝某所抢的托普牌(略)+型移动电话案发时的价值是人民币1117元;9、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蓝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蓝某以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因而其行为不应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蓝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蓝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在侦察阶段多次供述其入户盗窃时被发现,为逃跑而持刀刺伤被害人,其供述与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基本吻合,结合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足以认定上诉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

本院认为,上诉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蓝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