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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诉俞×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俞×。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陆×与被告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婚后关系一直不好。2009年2月起分居至今。被告性格古怪,工作又不稳定,对家庭没有付出。双方在家互不说话,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500元。要求被告补付孩子抚育费(2009年3月至今,每月1,000元)。希望在住房上考虑孩子因素,住房产权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0万元及装修折价款8,000元。贷款人应更改为原告。后阶段贷款是原告支付,应在总额款中扣除,购房款首付中69,951元是母亲支付,也应该扣除;尼桑轿车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汽车折价款3万元,车款中原告母亲支付40,000元、原告父亲支付56,700元、应在总额中扣除。钻戒4,400余元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东芝29寸彩电(3,000元左右)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在原告处,应归原告所有;惠普电脑是原告单位办公用品;婚后购买浪琴手表某只,男式女式分别在各自处,要求被告归还男式浪琴表某只;要求分割东余杭路×××弄×号×××-×××室06年至今的租金(租赁合同是原告定的)。在被告母亲房内的大金空调、伊莱克斯冰箱是原告婚前财产。要求分割被告股票资金18,405.32元。2010年带孩子去日本,用去4至5万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

被告俞×辩称,婚初原、被告住中原时有些小矛盾,后来感情还是比较好的。原告做了输卵管堵塞手术后有了孩子。原、被告是和原告父母有矛盾,所以买了新房子,但原告父母却也买了同一小区的房屋来居住。2009年2月底,原告从英国回国,突然提出要离婚。2009年3月,原告换了门锁,所以被告住回其父母家。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0元,同意补付2009年3月至今孩子抚育费每月500元;要求上海市X路××××弄×号××××室产权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一半房屋折价款;同意原告支付被告装修折价款8,000元。购买该房时首付均是原告支付,不认可原告母亲支付69,951元,没有POS机账户对应资料;同意尼桑车归原告,原告支付折价款3万元,原告父母为买车支付的钱系赠予原、被告的,不同意扣除。同意彩电归原告所有,惠普电脑不要求处理。钻戒是自己于2002年8月26日购买的,价格4,950,应归还被告。浪琴表某婚后购买,一人一个,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分割原告名下被抛售的鲁银投资3800股计28,387.9元,其他股票资金不要求分割;没有拿过股票资金3万元,同意自己名下股票资金平均分割。要求分割莘松路××××弄×号×××室属原告的产权。东余杭路×××弄×号×××-×××室是自己母亲的房子,租金也是母亲的。不知道原告带孩子去日本的事,不同意负担一半费用。

原告表某,购房时,母亲银行卡用POS机划卡,但银行系统已升级,无法查询。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是自己父母的,不同意分割。原告名下的股票是向大妈妈借款5万元买的,现都抛售,钱还了;原告股票账户(略);又称,原告18岁开股票账户,一直有代理人母亲操作,钱也是代理人的。

被告表某,不认可原告股票账户(略),坚持要求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0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俞×萌。原、被告婚后购买了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名系原、被告,至2010年2月,剩余商业贷款324,500元。公积金贷款37,068.5元。原、被告收入分别为4,000元和1,800元。上海市X路×××弄×号×××-×××室系案外人的租赁房。

原告名下股票(A188××××××)在2009年6月23日抛售鲁银投资3,800股得款28,387.9元;2010年6月21日资金7,206元;被告名下股票(x××××××)资金18,405.32元。

上海市X路××××弄×号××××室经评估,价值为131.5万元。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失睦,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双方所生一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也尽心尽力抚养孩子至今,为了孩子的生活环境的稳定,孩子应随原告生活较妥,对于被告欠付的孩子抚育费应当补付;至于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屋是双方共同产权名,系双方共同产权,考虑到孩子随原告生活及分居后还款情况,在处理房屋产权时会酌情考虑。双方仅提供至2010年2月的还贷情况,2月后的还贷情况不能提供,本案对还贷只处理至2010年2月;对于原告提出其母亲在付房款时代付的69,951元是借款一节,因被告不认可,又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提出其名下股票资金均是他人的,理由牵强,也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只要求分割原告股票账户内2009年6月23日抛售鲁银投资3,800股得款28,387.9元,要求合理,应予准许。原告提出购车款也是向父母借款一节,被告提出是赠予,双方意见不一,也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关于钻戒一只,原告提出系婚前自己购买,但不提供证据,被告也表某钻戒是自己婚前购买并提供发票,但明显是为了结婚所购,应共同分割。浪琴表某原告婚后购买,应系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个比较合理;被告同意彩电归原告所有、惠普电脑不要求处理,应予准许;上海市X路××××弄×号×××室与案外人有关联,本案不作处理。上海市X路×××弄×号×××-×××室系案外人租赁房,该房租金与本案无关。原告提出在被告母亲处的伊莱克斯冰箱、大金空调均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去日本的费用没有得到双方的认可,本案不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陆×与被告俞×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所生之子俞×萌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10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育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被告应补付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孩子抚育费9,500元;

三、上海市X路××××弄×号××××室属被告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43万元房屋折价款及装修折价款8千元;2009年3月起该房还贷人更改为原告;

四、在原告处的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轿车折价款3万元;

五、在原告处的钻戒、东芝彩电、浪琴女式表某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浪琴男表某被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钻戒折价款2,500元;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原告应给付被告股票资金14,193.95元,被告应给付原告股票资金9,202.66元;

以上支付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携子居住上海市X路××××弄×号××××室,被告迁出该房,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评估费5,209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案受理费7,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卞良

审判员朱晓茜

代理审判员肖英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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