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某甲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富法,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纺机厂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牛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人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富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秦某乙,被上诉人欧阳富法及其委托代理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欧阳富法(托运人)与秦某甲(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一份,约定秦某甲将欧阳富法的18吨芹菜从甘肃省兰州市古浪四水运至河南省郑州市刘庄;行车证为豫x;运费为每吨48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一半;欧阳富法必须说明货物名称、重量,如报错货物数量、吨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欧阳富法承担;秦某甲在运输中出现丢失损坏情况要照价赔偿,因车辆原因所造成的罚款、停车、过路、洞费均由秦某甲承担,秦某甲务必要将欧阳富法货物准确无误地送到指定的需货地点;等。合同签订后,欧阳富法支付秦某甲运费4000元,货物(即芹菜)装车运输,装车时双方未共同称量货物重量。次日秦某甲车行至陕西省时,因车货总重超限1.1吨(车货总重31.1吨),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对秦某甲处以2100元的罚款。当日,从宝鸡到潼关,秦某甲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620元。秦某甲未依约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后秦某甲申请河南省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对其于2007年10月27日向兰州高新芳、欧阳、郑州刘传奇拨打电话的行为及过程和对豫x车现状及汽车所载货物进行摄像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秦某甲支出见证费1000元。审理中,秦某甲称因超载造成车辆损坏,支出修理费6450元,录制打电话过程和车现状支出费用400元;秦某甲还称,其履行本案货运合同至河南省偃师市时车坏不能继续运输,在要求欧阳富法支付修车费更换运输车辆遭拒,所运芹菜又开始腐烂变质的情况下,自行处分了所运货物(芹菜),得款5150元,所得款项用于修车。

原审法院认为:欧阳富法、秦某甲之间的货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秦某甲辩称因欧阳富法隐瞒其托运货物的实际重量,致使车辆损坏,不能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因双方货运合同约定实际吨位为18吨,且欧阳富法提供的证据证明托运货物装车时秦某甲在场,秦某甲提供的称重量和超限运输处罚通知书,均不能证明欧阳富法有申报货物重量不实行为,故秦某甲关于其不能履行承运人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秦某甲未将欧阳富法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且托运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秦某甲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欧阳富法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故欧阳富法请求判令秦某甲赔偿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欧阳富法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而秦某甲认为该货物处理后得款5150元,故本院以可确认的5150元为限支持欧阳富法关于请求秦某甲赔偿其货款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秦某甲未完成运输义务,无权收取欧阳富法运费,故欧阳富法请求判令秦某甲退还运费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秦某甲未完成运输义务,故其请求欧阳富法支付余欠运费,本院不予支持,欧阳富法并无不支付运费行为,故秦某甲行使留置权不当。秦某甲没有证据证明欧阳富法违约,故对其要求欧阳富法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秦某甲于判决生效或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富法货款5150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富法运费4000元,计915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富法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秦某甲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欧阳富法负担205元,秦某甲负担145元;反诉受理费234元,由秦某甲负担。

秦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欧阳富法未如实告知运输货物的重量,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秦某甲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欧阳富法答辩称:欧阳富法诉请秦某甲赔偿货款和退还运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秦某甲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欧阳富法与秦某甲签订的的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欧阳富法依据合同约定将货物交由秦某甲运输,秦某甲未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且货物毁损、灭失,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秦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欧阳富法有违约行为;秦某甲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与运输的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秦某甲未按约定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欧阳富法不应当支付运费。综上,秦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由秦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成小国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周国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