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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孔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份,并于2000年12月份办理了结婚(再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份,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毫无音信,我患病却无人照顾。由此认为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庭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孔某某未作答辩。

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庭归纳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为:

原告吕某某、被告孔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吕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书证(结婚证)一份,主要内容是,吕某某与孔某某于2000年12月在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书证(浚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吕某某与孔某某于2000年12月结婚,孔某某于2006年7月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

被告孔某某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浚县X镇X村委会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开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0年12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在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份,被告孔某某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发出公告,通知被告孔某某到本院应诉,孔某某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孔某某与原告吕某某结婚后长期离家不回,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与孔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九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克臣

审判员李樟楠

审判员孙消烊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胜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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