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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镇××村民委员会与娄××,临颍县××镇人民政府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娄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颍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临颍县X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临颍县××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娄××,临颍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娄××于2008年10月3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村委会支付其土地补偿款x元,庭审中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其土地补偿款x元、青苗补助费750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村委会不服原判,于2009年5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娄××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全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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