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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执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魏某某欠原告刘某某人民币本金x元,利息5000元,合计x元。此款于2009年6月1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给付x元。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09年9月7日双方达成协议:2009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本案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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