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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蔡县华陂镇坡董某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董某丙、董某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甲,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丙,男,1947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丁,又名董某荣,男,194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志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坡董某委)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坡董某委的法定代表人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照中,被上诉人董某丙、董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肖贺伟

二OO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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