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5年5月16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汽车配件门市部购买各种汽车配件欠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还款1000元,并出据有欠条。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
被告吴某某无答辩。
审理查明:2005年5月16日,被告吴某某在原告董某某经营的汽车配件门市部购买各种汽车配件合计价值4000元,后被告经催要于2007年2月16日偿还了1000元,下欠3000元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被告所打的欠条1份能够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其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欠款3000元。
诉讼费1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代理审判员李伟军
人民陪审员马玲
二OO九月元日十二日
书记员吕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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