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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大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租住(略)。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邵阳市邵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固,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伍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伍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原告卢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夏月星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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