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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1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314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蔡某与被告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1680元。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属实,同意分期偿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彭某欠原告蔡某本金9000元、利息1680元,合计人民币(略)元,于2003年12月30日前还2680元,余款8000元于2004年6月30日前还4000元,2004年12月30日前还4000元。

案件受理费426元,其他诉讼费171元,合计人民币597元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负担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应鹏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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