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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47岁,汉族,祁阳县人。

被告石XX,男,62岁,汉族,东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石XX履行离婚协议第二项,每月支付给原告1000元,到2010年7月27日为止;2、本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石XX于2009年8月27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书,后因抚养费给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XX在2010年4月底给付原告刘XX抚养费3000元,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与抚养费问题再无争议。

二、本案诉讼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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