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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及第三人钟某某公安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县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住所地:京珠高速公路星沙出口。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临长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大队交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该大队交管科民警。

第三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及第三人钟某某公安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红斌

审判员饶兴武

人民陪审员王伟坤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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