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9日至3月26日间,同案人游冬明(已判刑)先后在柘荣县一中旁边的葡萄园楼棚、观里民宅、一中旁的民宅等处开设赌场,由同案人朱凤妹(已判刑)负责联系赌徒和寻找赌博场所,由同案人袁文华、吴剑辉(另案处理)负责看场和望风放哨,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场里帮助管理及放“马刀钱”。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刘××、孔××、魏××、袁××、袁××、林××、吴××的证言;同案人游冬明、袁文华、朱凤妹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受同案人游冬明指使,参与管理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清全部非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交x元,余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陆秀容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奶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开设 某某 被告人 赌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