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街X号2-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连海事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闫超美,系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
案由: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事初某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查明:2007年8月4日,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由总承包单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来的大连新海航道改造疏浚工程的部分施工项目发包给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疏浚工程合同书。2007年8月4日,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其所属的“飞腾X号”作业船进场施工,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C区调头圆、一工厂航道、A区坝口、C区防波堤拆除工程四个区域施工。于2007年9月30日至10月4日离开施工现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疏浚工程合同书》项下的一工厂航道区、C区调头圆、防波堤拆除、A区(坝口区域)22,000立方米工程量的工程款人民币130万元(已扣除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198,525元)。
二、上述款项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给付,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给付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20万元,余下的人民币10万元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x元,由大连长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夏妍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庭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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