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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千阳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千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X路X号楼(美伦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余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阳县教育局

住所地:千阳县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边建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绪成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诉被告千阳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千阳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绪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22日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向千阳中学投资修建了教学楼等工程,后原、被告协商终止《联合办学协议书》,双方于2006年9月28日签订《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返还办法》),该返还办法中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投资本金及回报资金总额共1417.5万元。被告于2005年9月返还原告450万元,其余967.5万元,双方对该款项的返还时间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但被告未按该返还办法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工程质量保修金14.6376万元外,尚有32.8624万元投资款未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拖欠的投资款32.8624万元,支付967万元5%违约金约4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千阳县教育局辩称:原告广信公司与千阳县教育局终止联合办学协议后,双方签订了《投资返还办法》,约定由千阳县教育局返还原告投资本金及回报资金总额共1417.5万元。千阳县教育局按约定给付了原告450万元,其余967.5万元约定按三次给付,在以后的付款中因原告出具的收款票据涉税和教学楼震后质量问题双方对支付时间、内容均有另行约定,因此千阳县教育局不存在违约,不应适用原还款办法支付违约金。另外,原告还占用后勤服务楼一间房未交付被告,原告的行为属于违约。按照双方2010年1月14日的补充协议,只要原告将教学楼、后勤服务楼、地下管网等工程的图纸、施工验收等文字资料交付被告,千阳县教育局立即向原告付清款项。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原告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千阳县教育局(当时称千阳县文化教育局)签订了《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约定: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本金及回报资金总额为1417.5万元;除被告于2005年9月已返还450万元外,尚欠967.5万元,被告2006年9月还300万元,2007年9月还300万元,2008年9月还367.5万元;若对协议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返还金额5%的违约金;若千阳县教育局逾期返还投资,应向原告按3‰支付滞纳金。从2006年10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28日,由千阳中学向原告广信公司分5笔返还600万元,原告广信公司向被告出具了“宝鸡市文化体育事业统一发票”,作为收款凭证。此发票是否要缴纳税款的问题,千阳中学向千阳县地方税务局进行口头和书面请示,原告也出面和税务机关进行交涉,直至2007年5月15日,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向千阳县地方税务局对此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有关营业税问题作出书面批复;双方对发票的涉税问题交涉期间,原、被告关于千阳中学后勤服务楼一楼超市用房、车库等设施的移交问题进行了协商。2008年11月30日,原告广信公司与被告千阳县教育局签订了《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的补充协议》,就剩余367.5万元的返还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1.千阳县教育局于2008年11月30日前返还广信公司200万元;2.因“5.12”地震致改扩建项目中教学楼出现质量问题,由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结论明确后,余款再作协商。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返还款200万元。千阳中学教学楼工程经宝鸡建筑设计院技术鉴定,认为该教学楼的施工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原、被告于2009年6月4日签订了《关于千阳中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的协议》,当日,千阳中学、广信公司、宝鸡宝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圣天工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还共同签署了《关于改扩建工程教学楼大梁维修期间千阳中学返还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支付方式的协定》,据此,千阳中学分两次向原告广信公司付款30万元。2010年1月14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了《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千阳中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已验收合格,就剩余137.5万元返还款双方协议如下:广信公司向千阳县教育局预留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14.6376万元,保修期限5年,保修金不计利息;剩余122.8624万元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返还90万元;余32.8624万元以及千阳中学建设工程资料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010年1月11日,被告已向原告依该协议的前期意向支付了90万元,余32.8624万元未支付。原告广信公司认为被告千阳县教育局系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双方对此的给付期限和工程资料问题并未协商一致,原告只要将工程资料交付千阳县教育局,被告就立即付清余款。

另查明,原告广信公司向被告千阳县教育局交付了部分工程资料,剩余工程资料已无法获取。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以下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明:1.2006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2.2008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的补充协议》;3.2009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千阳中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的协议》和《关于改扩建工程教学楼大梁维修期间千阳中学返还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支付方式的协定》;4.2010年1月14日,原、被告共同签订的《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的补充协议》;5.千阳中学支付原告广信公司返还款1370万的支付凭证和原告出具的收款发票;6.千阳县地方税务局和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返还投资款地方税收政策的复函和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7.法院对宝鸡宝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阳中学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宝鸡市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负责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广信公司与被告千阳县教育局签订的《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办法》及相关补充协议、协定均合法有效。被告千阳县教育局因原告提供的票据问题向税务部门进行请示和2008年“5.12”地震致改扩建项目中教学楼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因素使双方约定的《投资返还办法》给付期限推后,且出现问题后原被告均进行协商并有新的约定,属对原约定事项的变更,被告行为不属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千阳县教育局提出要求原告交付建设工程资料后立即付款的答辩意见,依双方约定可以另行协商,故其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千阳县教育局支付原告陕西广信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千阳中学改扩建工程投资返还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原、被告各承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永明

审判员:甄文渊

代理审判员:杨琼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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