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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彭某甲诉李某某、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彭某甲,女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彭某乙,男,

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李某某、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被告李某某、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彭某系父女关系,被告李某某是被继承人彭某的妻子、被告彭某乙与被继承人彭某系父子关系。2007年7月11日被继承人彭某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彭某在XX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工程服务公司所发放的企业年金人民币827.27元。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企业年金,二被告同意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彭某在XX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工程服务公司所发放的企业年金人民币827.27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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