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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魏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3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3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以“办理导游证”、“上大学活动经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x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以“办理导游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300元汇款。

2、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办理导游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6000元汇款。

3、2008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上大学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8000元汇款。

4、2008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上大学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x元汇款。

5、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上大学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x元汇款,

6、2008年12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在许昌市X路行署院门口以“跑学生转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x元现金。

被告人赵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李××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某。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郭许庆

人民陪审员:樊克智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樊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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