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某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X村第八村X组。
代某人肖某某。
上诉人代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某以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代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某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某书记员柳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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