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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一终字第285号-上诉人代某某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德山镇龙潭庵村民委员会、常德市德山镇龙潭庵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285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某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X村第八村X组。

代某人肖某某。

上诉人代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某以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代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某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某书记员柳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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