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某公积金管理中心诉李某、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某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二段X号。

负责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清清,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

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69

号。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某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树德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进行审理。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查明,200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某发放贷款x元,贷款期限5年,从2006年11月2日至2011年11月1日止,还款方式采用等额还款法,并特别约定当被告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被告陈某乙将位于(略)房产作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某发放了x元贷款。但被告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被告李某立即偿还贷款x.17元及利息869.72元,本息合计x.89元(以银行的对账单为准,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2日,此后利息合同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李某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按诉讼标的总额10%计提的律师费7421元;4、原告对被告陈某乙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5、被告李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间,被告李某已偿还借款本金x.83元及其利息,截止2009年3月2日止,被告李某尚欠已到期借款本金9871.78元及利息869.72元(合计x.5元),由被告李某在2009年3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告李某在此后所欠原告未到期的剰余借款x.39元及相应计取的利息(月利率标准为3.45‰,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则按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为7421元,被告李某自愿承担律师费1980元,由被告李某在2009年4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原告同意附条件减免被告应承担的其余律师费5441元。如被告李某在此以后未按原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偿还借款,则被告李某应承担减免的律师费5441元;

三、如被告李某未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按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以及继续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则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自行解除,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由被告李某自违约付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剰余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数据以银行确认的金额为准)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同时,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陈某乙所有的位于(略)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字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被告李某、陈某乙共同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李某、陈某乙共同在2009年4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蒋树德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