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通,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号:x。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0日,肖某某作为承建人,以溆浦县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溆浦县X镇中心小学签订《关于新建教学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书》。2007年6月20日,肖某某将此工程的泥、付工单包给刘某某,双方书面约定:一、工程内容,按业主提供的图纸,除木工工程、电焊工、油漆工、涂料工、水电工外的一切泥、付工程,屋顶挂瓦条同木工平分工程量;二、工程造价,按65元/m2(标准层),架空层基础算一个楼层,按40元/m2,面积按国家规定计算;三、付款办法,按工程进度付款;四、工期自6月22日至10月20日,如刘某某按期完工,未发生事故,奖人民币1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7年11月该工程竣工,2007年12月,经溆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结算造价进行评审,认为该工程建筑面积为1090.14m2,架空层面积(含外踏步面积)x,总造价x.91元,肖某某已先后支付刘某某工程款x元。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增减工程量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故在工程全部完工结算时,就工程建筑面积和增减工程量发生争议,刘某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肖某某自愿于2009年7月29日以前一次性补偿刘某某工程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二、双方自愿就本案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合计1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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