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铜川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73年1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铜川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及监管合同书中对续保押金及还款保证金作出了约定,双方纠纷的实质是服务合同纠纷。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铜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也提出了管辖异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XXX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一审两次庭审中,被告均未提及有仲裁条款而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被告放弃了仲裁协议。但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被告也提出了异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2006年8月7日,XXX与XX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及监管合同,约定:XXX(乙方)向XX公司订购华山牌货车一辆,车价x元。乙方为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并承诺在贷款本息未清结前一直在该公司投保,向XX公司交付续保保证金。乙方自主经营,在还清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要求过户及退还剩余续保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乙方连续两期不履行还贷义务,或拒绝续保超过一个月时,XX公司有权扣押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理。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铜川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年5月26日,XXX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返还续保保证金、还款保证金和风险押金共计x元,返还多收利息3000元,赔偿损失7000元。一审法院于同年5月31日向被告XX公司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2009年7月7日,一审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同年9月15日,一审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2009年9月20日,被告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续保保证金等,该纠纷属于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及监管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铜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审中,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并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而在两次庭审后才提出约定有仲裁协议。依照《仲裁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审以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原告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任平印

审判员周少英

审判员贺晓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