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石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受田建新(在逃)的邀约在凤凰县X路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56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与他人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供认属实,无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接受田建兴(在逃)的邀约一起到凤凰县城来偷摩托车。当晚10时许,由被告人石某某放哨,田建兴把受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桔园路“春园”大药房门口的一辆蓝色男式两轮豪爵铃木125-2型摩托车推离现场60米外一巷子里,剪断电门线准备直接搭火发动,由于摩托车装有防盗系统,摩托车被闻讯赶来的失主找回。被告人石某某在逃跑时被接警赶来的巡警抓获。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610元。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受田建兴的邀约到凤凰县城偷摩托车,他负责放哨田建兴去偷,后被失主发现,他在逃跑时被抓获的事实。2、受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一会儿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按遥控装置,听到车子的警报器响了,他到对面巷子里把车子找回了的事实。3、凤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4、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认字(2008)第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的摩托车在价格认证基准日价值5610元。5、贵州省松桃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诸证据均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摩托车,价值5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09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麻钰方

二00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龙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