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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本市X路X村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曾小军,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冠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单位员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1年4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个性差异太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和孩子从不过问,双方曾协议离婚,因故未果。原告对婚姻已完全失去信心,被告亦有离婚的意愿,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单位员工。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于1991年4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曹某鹏,现读初中二年级。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双方交流较少,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双方发生争吵。2007年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夫妻矛盾逐渐激化。2008年11月,原告独自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2月,被告将原告接回,但双方仍分居生活,同年3月8日,双方曾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和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因故未果。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本市X村东区X栋X的二室一厅住房一套(约74平方米,价值x元左右),煤屋一个(约10平方米)、海尔牌冰箱一台、康佳牌34寸彩电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志高牌柜式空调一台、电脑一台、高柜一个、钱江牌男式125摩托车一辆、床铺二张、饮水机一台,在原告之兄付炳亁处有债权x元。被告主张有债务8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付XX与被告曹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某鹏由原告付XX直接抚养,被告自愿负担小孩生活费每月300元,双方约定在每月月底支付,小孩的教育费用双方自愿凭票各负担一半,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室内什物均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其应分得的份额;在原告之兄付炳亁处的债权x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其应分得的份额。

四、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谢颖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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