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宣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息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宣某的叔叔。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息县项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宣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2008年春节后被告无故把我打回娘家,我们家人于2008年2月16日到被告处协商,被告提出感情已经破裂。当天,我叔叔带着小车把我女儿带回抚养至今。现在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我只有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归还我的嫁妆及家具,小孩由我抚养,归还借我父亲的2000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小孩必须由我抚养,我可以不让她承担抚养费用,她的嫁妆我可以给她,我没有借他父亲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宣某与被告刘某某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凤,原被告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及家人于2008年2月16日到被告处强行把刘某凤第走抚养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宣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带去嫁妆有:四组合柜一套、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梳妆台一个、沙发一对等。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诉、陈大庄村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家庭,但由于双方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刘某某强烈要求抚养刘某凤,且明确不让宣某承担抚养费用,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刘某凤由刘某某抚养较为合适。由于宣某没有向法庭提供其婚后夫妻财产状况,本院对于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海迪与被告李桂芳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凤由刘某某抚养,宣某不承担抚养费用;

三、宣某的嫁妆归宣某所有;

四、刘某某给付宣某经济帮助款x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浩波

审判员:姜辉

审判员:于新华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