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甲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贺某峰、贺某栋(二人已判刑)、陈老虎(另案处理)到渑池县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原料车间检修房,盗窃一台x-315型电焊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90元,被告人贺某甲分得赃款500元。案发后已收缴。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贺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东方希望(三门峡)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价格评估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2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