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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岛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通洋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X镇西城工贸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求学,人和律某(东莞)事务所律某。

被告:苏州市通洋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原告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岛公司)诉苏州市通洋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到庭参加了诉讼,通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岛公司诉称:2004年4月8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之后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11台总价为人民币(略)元的“田岛”牌电脑刺绣机,同时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机货款,同年6月16日和7月26日,双方还依约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原被告所订立合同之规定,被告本应于2005年6月15日之前偿付原告首期货款人民币(略)元以及共计四期的分期货款人民币(略)元,但是,原告仅付还购机货款(略)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合同之规定,并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现完全有权依法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货款以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购机款人民币(略)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人民币(略)。53元(暂计至2005年7月18日,在此之后至清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另行计算)。

原告田岛公司对其陈某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公证书两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3、送货通知书。证明原告已交付货物给被告,被告也签收。4、分期付款表。证明被告从第一期货款到现在都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5、验收合格证、机械登记卡、设置机器检查一栏表、开箱证明、装机报告。证明原告交付的机械质量合格。6、被告付款凭证三份。证明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仅付还货款70万元。7、律某、证明原告催讨过货款的事实。8、被告还款计划。证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

被告通洋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8日,田岛公司与通洋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MCT/2004/0099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一、合同的标的物。通洋公司向田岛公司购买“田岛牌”刺绣机TFKN-920(680×(略))S型3台,每台人民币(略)元,共计(略)元;TFKN-1220(680×(略))S型3台,每台人民币(略)元,共计(略)元。二、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田岛公司应分别在2004年4月30日前将3台TFKN-920(680×(略))S;2004年6月15日前将3台TFKN-1220(680×(略))S在田岛公司所在地交付承运人运交给通洋公司。三、购机货款结算方式期限。1、通洋公司应当在2004年7月30日前向田岛公司支付购机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对于剩余货款人民币(略)元连同利息(略)元,共计(略)元,田岛公司同意通洋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2、具体付款时间、方式和期数是:通洋公司应自标的物运抵其所在地之日起90天内开始分期供款,每3个月算一期,共分8期供还给田岛公司,通洋公司应当每期支付货款(连利息)人民币(略)元给田岛公司。3、通洋公司应按期付款,如逾期付款,田岛公司将按逾期应付款部分向通洋公司收取月息3%的滞纳金,且滞纳金计算至清还之日止。四、标的物包装方式。标的物使用木箱包装、标准包装。五、标的物的质量。田岛公司应为通洋公司提供合格的“田岛牌”刺绣机,其质量应当达到日本田岛的品质要求。对标的物实行两年保养期(含第一年保用期)保养期自标的物安装调某完毕之日起计算。六、标的物的安装、质量验收。1、在标的物被运抵通洋公司所在地之日起一周内,由田岛公司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对该标的物进行安装、调某、接电、测试等。2、在安装调某标的物运作正常之后一天内,通洋公司负责检验该标的物的质量,并应当在该检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天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田岛公司,通洋公司怠于通知的,田岛公司视为该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通洋公司已经确认验收该标的物。七、双方的权利义务。1、在付清首期货款之后,田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通洋公司使用。2、在通洋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连利息)之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田岛公司。3、通洋公司应负责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人民币(略)元及保险费1996元。八、合同终止。1、双方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履行了其所有应尽义务之时,本合同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货款结算和解决合同纠纷方法条款的效力。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通洋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田岛公司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要求通洋公司立即无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分期货款或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收回全部标的物并作转售,如经转售之后所得之款项,先扣除未还之货款连利息、标的物的使用费及因取回标的物所引致之一切运输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之后,多出部分退还给通洋公司,倘有不足,通洋公司仍需负责支付不足部分给田岛公司:(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通洋公司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对田岛公司所负的任意一期分期付款义务的;(2)通洋公司迟延履行其对田岛公司所负的任意一期分期付款义务,经催告之后一个月内仍未履行的;(3)通洋公司迟延履行其对田岛公司所负的任意一期分期付款义务或存在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款之情形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田岛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纠纷。合同还就其它相关内容作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MCT/2004/X号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一、合同的标的物。通洋公司向田岛公司购买“田岛牌”刺绣机TMCE-(略)(680×480/(略))S型1台,每台人民币(略)元;TMCE-(略)(680×480/(略))S型4台,每台人民币(略)元,共计(略)元。二、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田岛公司应分别在2004年5月20日前将上述标的物在田岛公司所在地交付承运人运交给通洋公司。三、购机货款结算方式期限。1、通洋公司应当在2004年7月30日前向田岛公司支付首期购机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对于剩余货款人民币(略)元连同利息(略)元,共计(略)元,田岛公司同意通洋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2、具体付款时间、方式和期数是:通洋公司应自标的物运抵其所在地之日起90天内开始分期供款,每3个月算一期,共分8期供还给田岛公司,通洋公司应当每期支付货款(连利息)人民币(略)元给田岛公司。四、通洋公司应负责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略)元及保险费2648元。合同的其它内容与TMCT/2004/X号《产品购销合同》相同。

合同签订后,田岛公司将合同的标的物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给了通洋公司,并按约定对标的物进行了安装、调某。通洋公司对安装、调某后的刺绣机作了验收。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通洋公司于2005年4月4日、5月30日、10月11日付还田岛公司购机款7万元、23万元、40万元。其余货款至今未还。

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田岛公司的申请,查封了通洋公司位于苏州市X镇X路X号房产(房产证号码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略)号)、“田岛牌”刺绣机11台、冻结了通洋公司的银行帐户。

本院认为:田岛公司与通洋公司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某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洋公司向田岛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总货款(略)元,已归还货款70万元,尚欠货款(略)元的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田岛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通洋公司没有依约按期付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的约定,通洋公司应按期付款,如逾期付款,田岛公司将按逾期应付款部分向通洋公司收取月息3%的滞纳金,且滞纳金计算至清还之日止。只要通洋公司(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对田岛公司所负的任意一期分期付款义务的;或者(2)迟延履行其对田岛公司所负的任意一期分期付款义务,经催告之后一个月内仍未履行的;或者(3)迟延履行其对田岛公司所负的任意一期分期付款义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田岛公司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要求通洋公司立即无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分期货款。故田岛公司要求通洋公司偿还尚欠的货款(略)元,并按月息3%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符合合同的约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通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田岛公司货款(略)元并按月息3%向田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TMCT/2004/X号《产品购销合同》的滞纳金:100万元从2004年7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3日止、93万元从2005年4月4日起至同年5月29日止、70万元从2005年5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30万元从2005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略)元从2004年9月15日起、(略)元从2004年12月15日起、(略)元从2005年3月15日起、(略)元从2005年6月15日起、(略)元从2005年9月15日起、(略)元从本判决生效后第十一日起均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TMCT/2004/X号《产品购销合同》的滞纳金:100万元从2004年7月30日起、(略)元从2004年8月19日起、(略)元从2004年11月19日起、(略)元从2005年2月19日起、(略)元从2005年5月19日起、(略)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略)元从本判决生效后第十一日起均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

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5069元,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通洋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田岛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在执行时由通洋公司迳付田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相礼炳

代理审判员邹秋玲

代理审判员陈某城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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