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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源行初字第7号

原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源汇区X镇X村X号。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源汇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xx,源汇区司法局干部。

原告张xx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区司法局法定代表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0年参加全国法律工作考试,因原在郾城到漯河xx律师事务所,得罪了相关领导,后到常继成“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至2008年底,期间有聘任合同。原有执照证在出差途中被盗,因年龄已高也未申请补办。今年3月份,原告与薛xx的xx法律服务所订立口头协议,原告按规定年支付所里3000元,2000元作为所里办公费用,1000元交司法局。3月1日,我将大专毕业证和8张相片交薛x呈送司法局办理执业证书及资格证等事宜,可被告给我退了回来,声称原告不能在源汇区注册。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被告于2009年3月X号用传单的方式向社会流入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的书面协助函,内容为“经查:张xx,男,60岁,农民,大刘镇X村人。张xx未在我局注册,近期冒充我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能立案和法官熟悉为借口,骗取群众的钱财”。该传单顿时在社会上成为了谈论的话题,人人都知原告成了骗子,损失之大,影响之深,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了巨大的打击,诋毁与侮灭。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剥夺了原告的注册权利,且又以传单方式,捏造事实诋毁他人人格的行为使人们对其不信任,另眼看待,降低了社会的公信度及名誉。为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之侵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查明事实依法公断。请求①、判定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行政作为;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局从来没有收到过我区xx法律服务所上报的关于张xx的申请执业登记材料,也没有收到过我区其他所上报的关于张xx的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因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根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有冒用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违法行为。我局向法庭出示的年检公告、市司法局督办通知、朱xx投诉记录、x街和xx法律服务所情况反映、源汇区法院判决书及被告接待笔录,充分说明原告不具有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却冒用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收取费用的违法事实。答辩人依法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名誉,原告所诉理由与事实不符。2009年3月18日,我局收到漯河市司法局基层科的督办通知,要求我局就一叫张xx的人冒充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行为进行调查,为此答辩人安排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目前此事尚在查处过程中,答辩人没有对张xx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理或通过不正当行为方式对其个人名誉造成损害,更没有对其人身等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原告人在答辩人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或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是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被告区司法局收到漯河市司法局基层科的督办通知,要求被告就本辖区一名叫张xx的人员冒充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行为进行调查,区司法局随即安排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证实,原告张xx在未取得执业证不具备法律工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冒用法律工作者从事代理诉讼,并称与法官熟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打赢官司。先后为张荣花、朱满囤代理案件参与诉讼并收取费用。区司法局对此调查取证后,依据所掌握的事实,于2009年3月24日向源汇区法院发出“协助函”,其内容为:“源汇区法院,接群众反映,张xx以我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扰乱了我区的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经查:张xx,男,60岁,农民,大刘镇X村人。张xx未在我局注册,近期冒充我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能立案和法官熟悉为借口,骗取群众的钱财,望你院在案件办理中认真审查张xx代理人身份,如发现其冒用我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如实告知当事人,并通知我局,望予以协助,特此函告”。除此之外,被告区司法局对原告张xx未作任何处理。

另查明,原告自称参加过全国法律工作考试,原有执业证,后在出差途中被盗,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庭审中证实,被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的关于张xx的申请登记材料,以上查明有市司法局督办通知,区司法局给源汇区法院的协助函,区司法局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诉、辩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xx曾向被告区司法局递交申请办理执业证明有关材料,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过本辖区内任何法律服务所上报的关于张xx的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因此,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张xx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代理诉讼并收取费用,其行为是违法的。被告区司法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有针对性的,小范围的向源汇区法院发出协助函,其本意是为了管理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该协助函只是向源汇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并没有向社会面上散发,不可能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且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尚处于调查阶段,并未做出任何行政处理,对原告张xx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的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国明

审判员张丙宪

人民陪审员张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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