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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秦晓平,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铿,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共同赔偿上诉人苏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x.40元(含已支付的x.94元),此款限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上诉人苏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上诉人苏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陈平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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