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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该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30日,在审理过程中又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6日,被告人覃某某租赁南宁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辆桂x的海马牌小车。被告人覃某某根据该车行驶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一本该车车辆所有人为“覃某某”的假行驶证。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大化县城出示桂x号车辆所有人为覃某某的假行驶证给韦某过目,并承诺以桂x号小车为抵押物及支付利息1500元为诱饵,向韦某借款x元。韦某信以为真,将x元交给覃某某使用。过后,被告人覃某某以车辆保养需要保养费为借口,再次从韦某手中骗走80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覃某某四处躲避,杳无音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某某辩称,其伪造桂x号海马牌小车行驶证的目的不是去骗取韦某要钱的,既然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被告人覃某某租赁南宁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辆桂x号的海马牌小车。被告人覃某某根据该车行驶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一本该车车辆所有人为“覃某某”的行驶证。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大化县城向韦某出示桂x号车辆所有人为覃某某的假行驶证,并承诺以桂x号小车为抵押物及支付利息1500元,向韦某借款x元。韦某以为覃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借款抵押担保并支付借款利息属实,遂将x元交给覃某某使用。过后,被告人覃某某以车辆保养需付保养费为借口,再次从韦某手中骗走8000元,同时,将桂x号小车及伪造的行驶证拿走。在骗取钱财的事实暴露后,被告人覃某某关掉手机或不露面躲避受害人的追索。受害人经过近两个月的查找,最终将被告人覃某某找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韦某某陈述材料,证明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以一辆桂x号海马牌小车及该车的假行驶证为抵押,骗取其人民币x元。2、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6月12日覃某某以租来的小车及假的行驶证作抵押,向其借款x元,已还其x元,尚欠x元。以同样的手段向韦某借款x元,尚未偿还的经过。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6日,覃某某向南宁市恒达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部海马牌桂x号小车,2009年9月15日,该公司已将租赁的桂x号小车收回,该车的车主及行驶证是谢宗余的。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覃某某于2009年2月6日向南宁市恒达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部海马牌桂x号小车后,根据该车行驶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一本该车车辆所有人为“覃某某”的假行驶证。2009年9月12日,覃某某以那本假的行驶证及租来的桂x号小车作抵押,向韦某借款x元,直到案发尚未归还给韦某。5、书证。(1)南宁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登记表,证明覃某某与该公司租用桂x号小车的情况。(2)、小型汽车桂x号车辆信息,证明该车的所有人为谢宗余。(3)借条,证实覃某某借到韦某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某某关于其不是以桂x号小车的假行驶证骗取韦某某钱财的辩解意见,因没有证据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覃某某赔退受害人韦某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审判长农艺

审判员蒙建勋

审判员韦某宁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农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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