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符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民一初字第 121号

原告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符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符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某某诉称,1997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双方在原筒车坪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9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符某。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原、被告外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造成夫妻分居三年之久,互不往来,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子女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共同生育子女符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及其共同生育子女符某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月10日在原沅陵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

被告罗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其对原告符某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同意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罗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1997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8年1月10日原、被告在原沅陵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9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名符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1月,原、被告分别外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后一直没有见过面,夫妻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符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居住。2009年2月16日,原告符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共同生育子女符某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1月原、被告分别外出在不同地方务工,后一直没有见面,夫妻分居已达三年多时间。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符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符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符某的抚养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符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符某某抚养,被告罗某某对子女享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华

审判员秦华

审判员刘圣气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瞿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