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长县民初字第139号某某某与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沙县X镇明城公寓A栋X房。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长沙县X镇明城公寓A栋X房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23日进行了调解。

经审理查明,某某某与某某于1993年9月5日在原长沙县X乡(现属福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依法收养了一女名何凌燕。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双方婚后购有长沙县X镇明城公寓A栋X房的住房一套(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何凌燕名下),合同价人民币x元。二、湘x号威志小轿车一辆,购买时价为x元。三、昌卜塘段里屋组老屋三间。四、报刊亭一个。五、电器: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二台:(一台在镇政府);电冰箱一台;DVD一台;饮水机一台;微波炉一台;电高压锅一个;空调一台;落地电风扇一台;台式电风扇一台;高压锅一个;火锅一个。六、家具:皮沙发及垫子;实木床及床垫一个;餐桌及椅子;茶几一个;衣架一个;休闲椅及圆桌;青蔑垫子;沙发竹垫;何凌燕房的席梦思;窗帘。七、生活用品:被子、衣服、餐具、老家及镇政府的旧家具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一、2006年8月以原告某某某为主贷人向长沙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5万元,贷款本息总额18年×12月×1100元/月=x元,未还款总额x.43元。到2008年8月30日已经还款x.57元,现每月须偿还1100元左右的房贷。二、2006年8月,某某向何海江借人民币x元,交首付;三、2006年9月,某某某向谢国善借人民币x元,向罗连借人民币x元,向谢锦借人民币x元,用于2401房室内装修。四、2007年元月,某某某向同事王玉兰借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2401房室内家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何凌燕由原告某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某某不承担任何义务;

三、双方婚后所购长沙县X镇明城公寓A栋X房的产权及房内家用电器和家具归被告某某所有,被告某某有出租和出售的自由。

四、长沙县X镇昌卜塘段里屋组老屋三间及报刊亭归被告某某所有;

五、湘x威志牌小轿车归原告某某某所有;

六、双方婚后各自掌控的存款余额归各自所有。

七、2008年9月至2008年11月的房贷由原告某某某负责偿还,从2008年12月1日起由被告某某向工商银行帐号每月按时还贷,至还清为止,如拒还或不还,造成的后果,由被告某某负责。某某某一次性付给被告某某x元(已当庭给付),其中x元用于偿还购房时被告某某所借其父亲何海江的债务。原告某某某经手的用于明城公寓A栋X房内装修和购买家具的5万元债务由原告某某某负责偿还。除此之外,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八、被告某某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后,原告某某某有义务配合被告某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某某某负责。如果今后原告某某某及女儿何凌燕不配合被告某某办理过户等手续,由原告某某某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某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