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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闻,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李某某考虑家庭关系,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登福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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