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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9-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民初字第415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又名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宏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及其代理人崔宏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竟让两个孩子长跪不起,不让吃饭,对我侮辱、谩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子杨某杰,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调解和好。

原、被告均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了清点,并造具财产清单一份,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9月份在冯庄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9月27举行典礼仪式,婚后生育两孩子,长子杨某华(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杨某杰(X年X月X日出生),婚后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春节为被告不去给原告娘家送糖及给原告娘家老人拜节,矛盾进一步加深,原告于去年农历正月21日早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夫妻财产有:大柜二个、高低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个、柜桌二个、条几带柜一套、菜柜一个、单人沙发一对、茶几一个、电光椅一对、木椅一对、14寸黑白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盆某、脸盆某一个、被褥十八条、毛巾被二条、毛毯一条、花瓶一对、玻璃镜一个、面粉50斤,挂面100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且当庭举不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为家务琐事,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完全可以和眭相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总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按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光通

审判员秦华

审判员马秀艳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冯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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