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女。

被告员某某,男。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被告因开矿需要,于2010年5月28日借我x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员某某因开矿需要,向雷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雷某某现金x元整。但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没有书面约定。该款后经雷某某多次催要,员某某至今未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雷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向被告员某某出借款项事实存在,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纠纷产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南军

审判员某胜章

人民陪审员某晶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某奇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款 原告 某某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