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阳县华信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副局长。
第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文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阳县华信国际大酒店不服被告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祁劳监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给付第三人刘某等人安装空调劳务工资,被告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阳县华信国际大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其他诉讼费五十元,合计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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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蒋文胜
审判员刘某明
审判员刘某学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君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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