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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丽熙皮具有限公司与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5-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1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广州市丽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街尾。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吴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徐某(系广州市X区新华拓新工艺厂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丽熙皮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本院按照上诉人确认的地址“广州市X区X街尾”,于2005年9月16日通过EMS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传票,但该传票在9月18日被邮局退回,退回的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传票已送达上诉人。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为88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丽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张一扬

代理审判员谢欣欣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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